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2年内第一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新材料,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行政处罚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